(2013)和民三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正冠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博正冠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三初字第1498号原告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陶××,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博正冠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9号楼9-03,现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京忱润业e15-e16。法定代表人顾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京涛,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正冠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条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