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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少忠与王自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忠,王自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郭少忠,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晖,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自和,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住所地鄄人民路西段93号。负责人仪国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杰,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少忠与被告王自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少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少忠负担。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