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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苏国尚与安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尚,安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尚。被执行人安秀明。申请执行人苏国尚与被执行人安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000元,诉讼费6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秀明已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9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赵长虹助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天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