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耿保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保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耿保昌,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农民,系耿军华之父。申请人耿保昌要求宣告耿军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耿保昌诉称,耿军华于2009年4月12日离开新河县城打工处去山东一直未与家中联系,后经家人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耿军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耿军华,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河北省新河县人,系申请人耿保昌之子。经新河县望腾村委会、新河县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证明,耿军华于2009年4月12日离开其居住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耿军华外出后,其子耿博帅一直由申请人耿保昌抚养(耿军华妻子已去世)。2011年4月29日,耿保昌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耿军华失踪,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耿军华失踪。2013年4月27日,耿保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耿军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耿军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耿军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耿军华自2009年4月12日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耿保昌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耿军华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耿军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