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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江敦海与陈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敦海,陈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望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江敦海,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根,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敦海诉被告陈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敦海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敦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敦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江敦海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慧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