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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马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马民初字第89号原告宋某。被告蒋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珉珉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在义乌市打工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兰溪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蒋某乙,始终由母亲抚养,被告未给过抚养费。由于原告在安徽省凤阳生活带看孩子,被告在浙江金华打工,双方电话也不联系,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之多。原被告婚前了解很少,并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原告怀孕和生孩子期间,被告从不关心和照顾,长期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加之夫妻分居达两年之久,已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每月给付儿子生活及教育费1000元。被告蒋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的,婚前婚后关系一直很好,诉状上说被告烂于赌博不是事实。原告在安徽带小孩,被告赚钱,这些都是双方协商好的,被告的工作不固定所以给的抚养费也不固定,双方约定到两家轮流过年。2012年是在原告娘家安徽过年的,期间双方一直都有联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在2013年曾向兰溪法院马涧法庭起诉离婚的事实。3、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双方的婚姻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婚生子女情况。5、居委会证明和卢桂云书面证言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和儿子近两年一直居住在安徽老家且被告未来探望过的事实。结合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其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对于证据5,认为居委会证明不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原告居住在安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证人应该到庭作证,对卢桂云的证言不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大致的个人生活状态,居委会和证人不可能具体准确的了解原告的感情及婚姻生活,且原告也承认2012年年底被告在其安徽家里过年,此事实亦与证据的内容相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蒋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8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兰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回到安徽省凤阳县娘家待产,并于××××年××月××日生下儿子,取名蒋某乙。生子后,原告在娘家带孩子,被告则在浙江金华等地打工,双方平时通过电话及网络联系,被告不定期给予原告及儿子生活费。2011年年底原告携子回浙江兰溪的被告家中过年。2012年年底,被告前往原告的安徽凤阳家中过年。原被告双方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偶为生活琐事及儿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份,被告回兰溪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现在安徽凤阳老家生活,被告在兰溪工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曾有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同居期间怀上儿子,因此双方了解较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分居两地,但平时联系较多,过年也能一起团聚,说明婚后亦已建立较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分居两地,为生活琐事及儿子抚养费问题发生争吵,但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希望离婚,愿意给年幼的儿子更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和条件。相信只要今后原被告双方相互宽容,珍惜夫妻感情,克服两地分居的问题,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童珉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