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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勇、王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王晓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朱江。委托代理人王祥州、吴思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晓云,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王晓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爱平审 判 员  魏益钦人民陪审员  薛紫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