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728、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长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728、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长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领,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东深公路与龙平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伟明。关于东莞市长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分别是(2013)东中法执字第728号、(2013)东中法执字第73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及评估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东深公路沙岭地段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30016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4)第特749号]及另案被执行人东莞市权国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大客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7****),并依法委托东莞市鼎信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该系列案中申请执行人众多,但至今未有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728、7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