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韦邦保诉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邦保,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巢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韦邦保,委托代理人:王娴,被告: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健康西路。负责人:周元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明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光辉,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2014年4月28日,原告韦邦保不服被告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巢湖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违法食品“云泉牌荞麦糊”一案作出的移送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韦邦保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邦保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