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罗贤兰刘建军刘彬与黄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贤兰,刘建军,刘彬,黄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罗贤兰,女,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申请人:刘建军,男,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申请人:刘彬,男,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被申请人:黄金华,女,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申请人罗贤兰、刘建军、刘彬与被申请人黄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贤兰、刘建军、刘彬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XXX**的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彬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XXX**的小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XXX**的小轿车予以异地扣押。诉讼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友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