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叶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