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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黄天美与被执行人田景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美,田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黄天美,女,彝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文山市人,农民,住文山市坝心乡坝心村民委新村*号。被执行人田景春,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坝心乡中心校职工楼。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天美与被执行人田景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田景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天美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田景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黄天美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院主持和解,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申请执行人黄天美同意被执行人田景春于2014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0000元,若不按期履行,将恢复执行;二、执行费用300元,由被执行人田景春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文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那洪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