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阿精典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中阿精典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李勇,男,1973年3月2日出生。被告中阿精典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14号楼417室。法定代表人,李长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中阿精典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曲东民人民陪审员 田宝贵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