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黄萍萍与郑琪琛、杨雅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萍萍,郑琪琛,杨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黄萍萍,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郑琪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杨雅蓉,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5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