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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4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夏登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登英,合肥玖征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491-3号申请执行人夏登英。被执行人合肥玖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农民工创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高亚丽。申请执行人夏登英与被执行人合肥玖征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玖征塑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玖征塑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