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启琼与阳春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启琼,阳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蒋启琼。被执行人阳春玲。申请执行人蒋启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桂林市象山区龙船坪99号2-5-3号房屋原产权证(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并将桂林市象山区龙船坪99号2-5-3号房屋过户到申请人蒋启琼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