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长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长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海,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朱长忠,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长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人民陪审员 李树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