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寿邦义、周伟英与王伦法、寿满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邦义,周伟英,王伦法,寿满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94号原告:寿邦义。原告:周伟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伦法。被告:寿满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寿邦义、周伟英与被告王伦法、寿满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邦义、周伟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伦法、寿满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邦义、周伟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伦法、寿满凤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邦义、周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寿邦义、周伟英负担。审 判 长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