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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法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嬴 某 某 诉 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小法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嬴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嬴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嬴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罗绍蓉审 判 员  李严斌人民陪审员  王 锐书 记 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