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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茂军与廖林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军,廖林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军。被执行人廖林丁。申请执行人杨茂军与被执行人廖林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茂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林丁给付购房款180000元、违约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500元、共计2595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林丁目前去向不明,所有的房屋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处置过程中,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廖林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茂军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杨茂军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杨茂军本次申请执行购房款180000元、违约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500元、共计259500元。被执行人廖林丁尚欠申请执行人杨茂军购房款180000元、违约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500元、共计2595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茂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