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行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嘉涛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加麟土地行政登记行政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烟行监字第5号徐嘉涛:你因与被申诉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原审第三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加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烟行终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你认可你知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进行全区农村房屋普查登记、1991年进行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普查登记的事实,你亦承认2006年曾持一份房产登记存根复印件和另一份资料的复印件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徐家村民委员会找村干部的事实,从你所称的晚报的题目为“一房两证,谁是主人”看,再结合徐加利等村干部的证人证言,原审一、二审裁定认定你在2006年对涉案房屋两证登记不一致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以上规定,对已经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你在2006年即已知道涉案房屋两证登记不一致的事实,至你于2010年10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一、二审裁定认定你的起诉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并驳回你的起诉,是正确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它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超过法定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2012)烟行终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从程序上审查你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正确对待本案原审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