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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新庆诉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王新庆。委托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庆诉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未按保险合同向其支付保险金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原告王新庆实际投保的保险公司全称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原告以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主体并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春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