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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颜某甲与颜乙、颜一、陈某某、颜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甲,颜某,颜某乙,陈某某,颜某丙,颜一,颜二,颜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颜某甲,男,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陈一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男,化州市。被告颜某乙,又名颜乙,男,化州市人,。被告陈某某,女,化州市人。被告颜某丙,女,化州市人。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立,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系被告颜某丙的丈夫。第三人颜一,女,汉族,化州市人。第三人颜二,女,汉族,化州市人。第三人颜三,女,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甲诉被告颜某、被告颜某乙、陈某某、颜某丙,第三人颜一、颜二、颜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甲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7.5元,由原告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守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