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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鄢建川诉任青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X川,任X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鄢X川,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冯燕平,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X艳,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鄢X川与被告任X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X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X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鄢X川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福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