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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官永平与曹发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永平,曹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官永平,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发根,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官永平诉被告曹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金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永平、被告曹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永平诉称,2004年11月24日,被告以其在福州开店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元。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还过钱,原告在2013年12月之前也没有向被告讨过钱。只是到了2014年1月,原告才知道被告现在已经有钱,还在谢屯村盖起新房子,所以才向被告催讨过钱,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钱。原告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庭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算)。被告曹发根辩称,这张《借条》是被告本人于2004年出具的,但这张《借条》是受到原告欺骗才写的。2013年底,原告曾找过被告讨要这笔钱,但没有要成。被告曾于1996年3月25日向原告借过2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本金2000元及其利息2500元早在2002年就还清了,不存在向原告借4500元的事情。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4日,被告曹发根向原告官永平借款45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14年1月,原告官永平曾多次口头向被告曹发根催讨欠款,但被告曹发根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官永平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曹发根立即偿还借款4500元。2014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含)的贷款基准年利率5.6%,折算月利率为4.67‰。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发根拖欠原告官永平的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官永平要求被告曹发根偿还借款4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出借人催告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曾于2000年1月20日偿还本金2000元、2001年12月偿还利息1000元、2002年3月3日偿还利息1500元,不存在拖欠原告45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对上述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发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官永平偿还借款45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67‰计,从2014年4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