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文坛与郭亮、黎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坛,郭亮,黎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35。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6114。被执行人:黎悠,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亮座落于香洲区九州大道中2123号12栋1单元3102房(权证号码:01××45)的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亮名下的座落于香洲区九州大道中2123号12栋1单元3102房(权证号码:01××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龙飞审判员袁海平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黄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