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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魏志军申请执行康蓬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魏某某与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80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康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