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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立峰与潘丛果、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峰,潘丛果,李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张立峰。委托代理人:宋玲,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丛果。被告:李盼盼。原告张立峰与被告潘丛果、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丛果、李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5日两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并给我出具借据一张。事后我多次找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潘丛果未答辩。被告李盼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两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立峰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2010年1月25日借款人:潘丛果李盼盼。后因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同时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结婚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0年1月25日,两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在原告主张权利后亦应及时偿还借款。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丛果、李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共同偿还原告张立峰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潘丛果、李盼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