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714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孙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