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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714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孙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