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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陆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谭思年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谭思年,黄广珍,陈伟东,吕晶,林广福,黄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陆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何大全,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谭思年,男。被执行人黄广珍,女。被执行人陈伟东,男。被��行人吕晶,女。被执行人林广福,男。被执行人黄金桂,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谭思年、黄广珍、陈伟东、吕晶、林广福、黄金桂发出(2014)陆执字第76号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另计)、负担受理费1150元和交纳执行费667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4年5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陆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谭思年在中国��业银行陆川县乌石支行账户存款冻结。二、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3)陆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政审判员 吕德霖审判员 李益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