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昌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鑫鸿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昌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鑫鸿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宜兴市昌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伯松,昌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永伟(受昌荣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鑫鸿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昌荣公司与被告鑫鸿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荣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昌荣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昌荣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保全费820元),由昌荣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