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知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9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系奎文区**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