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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路原与应见香、应金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路原,应见香,应金根,陆水华,应沙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651号原告:陈路原。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应见香。被告:应金根。被告:陆水华。被告:应沙龙。本院在审理陈路原诉被告应见香、应金根、陆水华、应沙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路原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路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路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陈路原负担。审判员  唐慧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