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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诉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卓华。被执行人: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赵贤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空调设备及办公用品正在使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空调设备及办公用品(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安徽华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