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惠莹与卢卫,王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惠莹,卢卫,王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祥。上诉人李惠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惠莹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惠莹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惠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上诉人李惠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