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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红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385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二街金果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李红松,男,38岁。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红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