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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