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中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专,谢高峰,张青松,王其营,王井永,吴彩,苏利,刘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2681号申请执行人马中专,居民。被执行人谢高峰。被执行人张青松,教师。被执行人王其营,教师。被执行人王井永,教师。被执行人吴彩,教师。被执行人苏利,教师。被执行人刘元飞,教师。申请执行人马中专与被执行人谢高峰、张青松、王其营、王井永、吴彩、苏利、刘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谢高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起分别于每年的2月20日前,9月10日前各偿还5万元,至2023年止。于2013年10月15前偿还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10月14日利息计12万元,剩余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5日起,每两月结息一次。如被告谢高峰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张青松、王其营、王井永、吴彩、苏利、刘元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谢高峰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张青松在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徐塘支行有银行存款43900元并予以扣划,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谢高峰、张青松、王其营、王井永、吴彩、苏利、刘元飞的工资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青松、刘元飞、王井永、王其营名下的小型轿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张青松在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徐塘支行有银行存款43900元并予以扣划,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谢高峰、张青松、王其营、王井永、吴彩、苏利、刘元飞的工资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青松、刘元飞、王井永、王其营名下的小型轿车各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邳执字第26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