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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敬新与顾益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敬新,顾益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施敬新,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顾益民,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施敬新诉被告顾益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敬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益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敬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敬新负担。审 判 长  蔡忠平代理审判员  庞 芸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