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7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姗姗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姗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7599号罪犯张姗姗,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1)五法刑一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姗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姗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姗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姗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姗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