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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丁流兵、刘铁梅与厦门凯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物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流兵,刘铁梅,厦门凯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物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丁流兵,男,汉族。原告刘铁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立斌,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凯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机,董事长。被告福建省物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流兵、刘铁梅与被告厦门凯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物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流兵、刘铁梅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流兵、刘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流兵、刘铁梅负担。审判员 许 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