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合肥硕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硕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硕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同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94793.36元,其中货款1508381.36元,违约金4763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262元,案件受理费9353元,执行费18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