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郑建海与肖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海,肖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海,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执行人肖明星,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申请执行人郑建海与被执行人肖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书贤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