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新鹏、梁静与刘胜、丛日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鹏、梁静,刘胜、丛日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鹏、梁静被执行人:刘胜、丛日双申请执行人刘新鹏、梁静与被执行人刘胜、丛日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高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