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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69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章能,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双本裁定于2014年5月26日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