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69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章能,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双本裁定于2014年5月26日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