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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徐春晓诉张乐平、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晓,张乐平,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初字第6号原告徐春晓,男,汉族,湖南省x市人,现住***。委托代理人杨虹,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雷,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平,男,汉族,住***。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五指山分公司职员。原告徐春晓诉被告张乐平、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春晓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虹、被告张乐平、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7元减半收取5258.5元,由原告徐春晓负担。审 判 长  梁丽梅代理审判员  符旭辉人民陪审员  周以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艺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