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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袁启国与王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启国,王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袁启国,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王金国,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启国与被执行人王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63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6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王金国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王金国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启国于2014年3月5日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