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国安审 判 员 刘国军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