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崔慧英等与赵惠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慧英,厚长明,赵惠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慧英,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厚长明,男,1955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伟,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欣,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慧英、厚长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慧英、厚长明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慧英、厚长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慧英、厚长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六元,由崔慧英、厚长明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崔慧英、厚长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詹 晖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