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卢祥凯与林伟新、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祥凯,林伟新,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卢祥凯,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林伟新,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玉华,女,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卢祥凯与被执行人林伟新、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卢祥凯向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伟新、陈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扣划了林伟新银行存款2160元并给付申请人。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具体地址不详,本案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林伟新、陈玉华仍有3840元的欠款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陈红应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元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